各县(市、区)、园区工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20号)文件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申报主体应为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详见《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线上填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选择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方向,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线申报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二)资料报送。申报单位确认无误并提交后,下载生成《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至各县(市、区)、园区工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经信局。请各县(市、区)、园区工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于6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含推荐意见及《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局。
联 系 人:市经信局技术创新科 陶怡佳
联系电话:0816-2223626
联系地址: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508办公室
附件:1.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20号)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共享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质量品牌诊断、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合作交流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发展重点和需求,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认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认定并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
第四章 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渠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三年进行复核,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公告。
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30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2.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附件1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
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项 目 |
试验检测类 |
信息服务类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
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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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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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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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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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上报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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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如实汇报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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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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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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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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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及运营情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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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明确的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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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或地区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
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试验检测服务的经历。 |
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行业信息、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服务的经历。 |
与行业或区域内相关的机构(联盟、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 |
与行业或区域内相关的机构(联盟、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 |
|
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 |
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 |
|
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
每年能够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行业信息、知识产权、质量品牌建设、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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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条件和合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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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
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5人。 |
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5人。 |
|
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专业人员中,硕士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
专业服务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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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定比例的持有政府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或具备上岗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
具有一定比例的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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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备提供试验验证、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
拥有固定的试验检测场地和经营服务场所。 |
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拥有温湿度控制等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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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等。 |
具有多源信息采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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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数据资源。 |
||
具有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 |
||
具有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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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
试验检测项目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
近5年承担过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工作任务。 |
近5年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
||
近5年承担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或国家、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等。 |
||
近5年发布过行业(产业)相关研究报告,行业(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创新成果产业化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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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有已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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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相关服务。 |
近5年承担过具有影响力的专利交易、质押等相关知识产权运用案件。 |
附件2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申 报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 荐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 □信息服务类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
二、申报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参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填写。
三、申报单位:请填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
四、推荐单位: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五、投资方经济性质: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类。
六、专业服务资质情况:其他专业服务资质情况请择要填写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所填写资质都需附资质证明材料。
七、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八、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指为行业或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实例,应包括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服务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
九、仪器设备设施情况(试验检测类):请列举主要的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名称、数量及原值等。
十、主要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软件或仪器设备建设情况(信息服务类):请列举主要的专业数据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等。
十一、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等。
十二、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请列举主要论文、专著的名称、等级等内容。
十三、建设方案要点:
建设的必要性:请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行业或区域发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服务功能:请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软硬件及人才条件:请描述服务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服务人才的数量、层次、结构及培训情况等,并阐述软硬件基础及人才队伍对平台发展的支撑情况。
服务开展情况:从支持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描述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开展情况及用户反馈情况,与行业或区域内的相关机构(如联盟、区域组织、商会、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情况,对行业或区域资源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所开展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相关服务等。
管理运行模式:请描述服务平台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管理运行机制。
发展目标及重点工作:请描述服务平台近期(1-2年)及远期(3-5年)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十四、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应填写对申报单位在服务地方或行业、技术研究、公共服务模式、机制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十五、申报书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2.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3.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复印件;
4.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认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项目附表(复印件);
5.近5年承担国家、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6.近5年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清单;
7.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8.近5年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项目清单;
9.主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软件或数据资源清单(设备名称、生产厂商及原值,申报单位拥有的设备是否自行研制需标明);
10.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姓名、学历、职称、专业资质、职务等),申报试验检测类平台的单位分别提供专业人员清单(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清单;
11.各类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12.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请按照“建设方案要点”设置一级标题,不少于3000字);
13.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六、申报书须标明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声 明
一、本单位自愿申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二、本单位愿意遵守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三、本单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本单位承诺所填报材料真实准确,无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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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 |
从事相关服务人数:_____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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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申报单位类型:科研院所□ 企业□ 高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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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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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网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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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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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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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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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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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______万元 |
主要投资方名称 |
投资方 经济性质 |
投资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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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______万元 |
其中:仪器设备(含软件): 台(套),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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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场地面积: 平米 温湿度控制实验室面积: 平米(试验检测类) 其他类实验室: 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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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运营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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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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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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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相关服务 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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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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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 协议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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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研究和服务能力(试验检测类)
(一)专业服务资质和专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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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是□ 否□ 是否通过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是□ 否□ 其他专业服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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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国内外专利情况 |
已申请 个 已获得授权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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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
已申请 个 已获得授权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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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软件著作权情况 |
已申请 个 已获得授权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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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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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承担过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作任务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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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承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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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承担过国家、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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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获得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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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认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项目共 项。项目名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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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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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为 家政府机构/企业提供过试验验证、计量检测相关服务,列举其中较能体现服务能力的案例:(不超过3个)
(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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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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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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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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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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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专业人员 |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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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 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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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服务的人员 |
共 人 |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 人员的比例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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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政府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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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上岗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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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
(可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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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单位研究和服务能力(信息服务类)
(一)主要公开出版物(名称、书刊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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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条件及主要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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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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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承担过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作任务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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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获得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共 项。主要项目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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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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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5年为 家政府机构/企业提供过产业信息、知识产权、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相关服务,列举其中较能体现服务能力的案例:(不超过3个)。 2. 近5年发布的支持重点行业(产业)或重点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相关研究报告(封面、前言和概要),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等相关研究报告(封面、前言和概要),以及研究报告的发布会、所组织相关研讨会的会议信息等材料。
(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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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软件或仪器设备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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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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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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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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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人员 |
共 人 |
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 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为 % |
|
拥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
共 人(知识产权类) |
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
(可另附页说明) |
四、建设方案要点
(一)建设的必要性
|
(二)服务功能
|
(三)软硬件及人才
|
(四)开展服务情况
|
(五)管理运行模式
|
(六)发展目标及重点工作 |
五、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