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2.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由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及其它违章事宜,按国际电信公约和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处理。
4.在处理干扰时,产生干扰和被干扰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上 绵阳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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