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邀请参加《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风险评估服务项目询价的通知

2023-09-07 10:47文章来源: 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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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为了全面、科学地评估《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人员对绵阳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意见,从而为科学制定《实施细则》提供决策依据,我局拟通过询价采购方式对《实施细则》的风险评估服务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名称

《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风险评估服务项目

三、资质要求

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营业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果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本次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合法性评估。主要包括评估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

二是合理性评估。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否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否统筹考虑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否体现以人为本等。

三是安全性评估。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

四是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方案、配套措施是否周全,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和救济等是否及时充分,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攀比等。

五是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风险隐患,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等,是否具备防范化解和处置能力。

六是意见建议收集。按照统计调查方法,制定调查方案。对相关人员采用问卷调查、座谈访谈、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做全面分析。

(二)开展此项工作形成的主要成果。

一是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决策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论证,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二是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给本决策事项确定风险等级,对逐项制定应急处置对策。

三是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五、时间与商务要求

(一)投交报价文件时间:发布询价通知之日至2023年9月1112:00时截止。

(二)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该项目。

(三)项目顺利完成实施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四)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现场解答,如供应商需要相关资料或了解项目情况,请联系采购工作人员。

六、其它事项

1.资料报送地点。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142号(汽车产业科415室),联系人:杨金燕,联系电话:0816-2243051。

2.参与报价单位不少于三家方可进行评选,在资格审查合格后,综合审查最优者中标。

3.参与报价方应提交报价文件一式一份。(报价文件至少包含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服务项目报价、供应商应满足的资格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等),并将询价文件加以密封,并在封皮上写明:报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七、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所有。

 

附件:1.《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风险评估服务项目报价表

2.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1

《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风险评估服务项目报价表

 

序号

项目内容/成果

单价(元)

1

 

 

2

 

 

3

 

 

4

 

 

5

 

 

合计

报价总计(元):            ,大写:                                                       

注:报价表可以分项报价,再合计报价,也可以直接报总价。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2

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有智能网联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不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道路测试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试点、试行时载人载物运行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应当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态势,在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全域开放测试与示范活动,逐步实现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市科技局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做好5G网络支撑等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市级的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负责发布市级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负责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收回,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对职能管理的测试和示范应用公路(区域)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客运等方面的示范应用。

市住建委负责协调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车城网”数据接入CIM平台(城市信息模型)或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传输数据标准、接口统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平台项目建设工作,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建设相关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与示范应用的数据对接、融合应用和GIS平台等共性能力支撑。

第五条 管理单位是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测试和示范应用数据的收集、整理、管理,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负责起草相关配套标准规范,负责发布经牵头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申请,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初审,负责帮助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等工作,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每季度向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牵头部门委托各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监管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负责为管理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与本市总体工作协同原则推进本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

第七条 普通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跨县市区(园区)区域的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时均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抄送管理单位;其他道路(区域)由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报备牵头部门,抄送管理单位。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者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示范应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条件。

第五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市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见附件2)和管理单位发布的本市申请道路测试规定报送的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测试车辆在封闭测试场实车检查及测试(已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测试结果,出具评审报告。管理单位将合格的评审报告提交监管单位报牵头部门审定。审定结束后,管理单位向道路测试主体通告审定结果,并出具经牵头部门同意的道路测试凭证。

第十四条 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道路测试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正在本市进行道路测试,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在其他省、市已经进行了相同或类似功能道路测试,如需在我市开展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六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测试。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六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第二十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自我声明以及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管理单位将合格的评审报告提交监管单位报牵头部门审定。审定结束后,管理单位向示范应用主体通告审定结果,并出具经牵头部门同意的示范应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 开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示范应用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及道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二十二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七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首先应当满足《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牵头部门或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特别是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要求。

(一)车辆已申领取得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限。同时取得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和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方案》或《示范应用方案》备查。

(三)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公共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管理单位应在指定区域建立测试车辆临时停放点,并张贴临时停放相关规定,测试期间车辆临时停放时应在车辆临时停放点停放。

(四)车辆应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标识(市公安局统一规格样式),同时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七)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八)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管理单位提交阶段性报告,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牵头部门,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或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暂停或退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车辆的安全状况等,报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调整方案或暂停。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单位报牵头部门同意后终止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者被撤销;

(三)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五)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管理规范》或本细则的行为或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

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管理单位应当代为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市公安局;未收回的,应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事项书面告知市公安局。

第八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及车辆单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测试车辆应该保留完整的车内外视频(音频)资料,以及车辆采取措施的各项数据。发生事故后,测试厂家须无条件提供上述资料,并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查。测试车辆期间应该全程配置安全救助人员及相应的救护装备,以便于发生事故后迅速开展救援,降低事故人员伤亡概率。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管理单位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牵头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报告)。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报管理单位,并经牵头单位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有关定义:

(一)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本细则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四)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区域)是指经牵头部门或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高速道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

(五)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六)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驾驶人是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的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专用作业车(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低速自动售卖车等)的示范应用,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规范,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开展试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2-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2-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2-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2-5.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2-6.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2-7.无人测试与示范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

静止等状态)

5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6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7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8

车辆定位

9

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也应检测,如第9项中相关内容。

 

附件2-2

 

20XX年  第XXX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在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签章)

 

 

         

 

 

 

 

附件2-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间

            日至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

(须依次列出,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应用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附件2-4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道路测试主体→提交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管理单位→材料初审(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牵头部门联合审定→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测试牌照。

 

示范应用申请流程: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管理单位→材料初审(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牵头部门联合审定→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测试牌照。

 

附件2-5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包含道路测试主体、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介绍等);

(三)经第三方评审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道路测试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六)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七)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八)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一)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证明材料及在指定的测试区(场)进行的不低于1000km实车测试证明材料;

(十二)国家、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

(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附件2-6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包含示范应用主体、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介绍等);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示范应用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示范应用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六)示范应用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七)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八)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一)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交申请车辆道路测试阶段相关测试材料,包括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证明材料及在指定的测试区(场)进行的不低于1000km实车测试证明材料

(十二)国家、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

(十三)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的每车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以及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申请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主体,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每人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

(十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附件2-7

无人测试与示范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测试或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测试或示范申请书(包含申请主体、车辆基本情况介绍等);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无人测试或示范方案,至少包括测试示范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无人测试或示范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说明;

(七)无人测试与示范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八)针对车辆网络及数据安全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交无人示范应用载人/载物计划方案等材料;

(十)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完成无人测试,取得的相应测试报告;

(十一)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二)申请无人测试的应当提供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累计里程应当不少于30000公里,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未发生主体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无人示范应用的应当提供自动驾驶无人测试累计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未发生主体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证明材料;

(十四)无人测试与示范安全员基本信息,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十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申请开展无人载人示范应用的主体,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每人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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